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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汇点讯 在特定水域捕鱼捞螺蛳,可能会踩到法律红线!6月5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十大案例和全省法院湿地保护典型案例中,涉及多起非法捕捞案件,为公众敲响了法治警钟。其中,因在洪泽湖捞了3吨鸡头米、50公斤螺蛳,两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拘役5个月、4个月。
2021年1月下旬,被告人李某美在明知螺蛳全年禁捕、禁止使用机吸螺蚬(学名:拖曳齿耙耙刺)方式捕捞水产品的情况下,仍电话联系被告人邱某祥,让被告人邱某祥帮其联系工人到盱眙县洪泽湖武小圩水域捕捞芡实,并为工人提供食宿。被查获后经现场称重,被告人李某美等人共捕捞芡实约3200千克、螺蛳约50千克。经省洪泽湖渔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认定,机吸螺蚬在洪泽湖是明令禁止的渔具渔法。
水生植物具有多种生态功能,对于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平衡具有重要作用。非法捕捞水生植物,给水生动物栖息繁育和水域生态环境带来严重危害。本案案发地位于洪泽湖湿地保护区范围内,属于省级自然保护区,是我国重要的内陆湿地,具有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蓄洪抗旱、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重要的生态功能。二被告人采取具有毁灭性、掠夺性的捕捞工具,无选择地捕捞底栖所有生物,导致水生动植物资源受到毁灭性损害,给湖泊湿地水域生态环境带来严重破坏,也对湿地及其周边地区的生态环境安全保护造成严重威胁。
盱眙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美、邱某祥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遂于去年7月6日作出刑事判决,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李某美拘役5个月、邱某祥拘役4个月。
另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去年1月29日,被告人刘某军、段某超、段某伟在骆马湖水域城上岛水域北侧约100米处内采用三重刺网非法捕捞水产品,该水域系骆马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三被告人在返程时被骆马湖渔政监督支队查获,涉案渔获物主要系花鲢、白鲢,经称重计1441.5公斤。被告人刘某军、段某超、段某伟被抓获归案,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公安机关扣押渔网5副、快艇一艘及渔获物1441.5公斤,涉案渔获物被变卖所得款项10000元上缴国库。经宿迁市宿豫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涉案水产品价值人民币10955元。
另查明,2020年7月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我省长江流域禁捕退捕工作实施方案》,骆马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被列入江苏省长江流域禁捕退捕重点水域。经江苏省骆马湖渔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鉴定,三被告人所使用的工具系三重刺网,在骆马湖水域属于禁用工具。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军、段某超、段某伟违反保护水产资源管理法规,在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三被告人除负刑事责任外,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依法应负民事赔偿责任。综合全案,对被告人刘某军、段某超判处有期徒刑1年7个月,对段某伟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没收所扣押的作案工具快艇一艘、渔网5副。三被告人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环境损害修复费用21910元,支付评估费4000元。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案发水域位于骆马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被纳入长江重点水域管理,该水域是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本案非法捕捞的水产品主要是白鲢(鲢)、花鲢(鳙)。鲢主要摄食浮游植物,鳙主要摄食浮游动物,鲢、鳙与其它水生物一起组成了复杂的水生食物链和食物网,对于骆马湖水域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能量流动及信息传递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三被告人在保护区内实施非法捕捞行为,导致水产品总量减少,水产种质资源的生长繁育遭受破坏,威胁渔业资源及水生物多样性,破坏水生食物链和食物网完整性,危害骆马湖水域生态安全。本案依法严惩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人,没收非法捕捞工具快艇及渔网,在骆马湖区起到较强的威慑力。本案入选农业农村部2022年十大涉渔典型案例。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顾敏/文刘红卫/图